《房屋面积测算计算规程》:
4.3.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一般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按幢为单位,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在幢内分摊;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幢内的共有建面积,不列入他幢分摊;地下部分的共有面积列入地下分摊;地上部分的共有面积列入地上分摊。
文章来源:陈律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