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但补缴土地出让金永远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这么一天,应如何确认契税缴纳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同时规定:“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什么是“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这是决定契税缴纳时点的核心。这里的 “当日” ,通常指您公司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局)正式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或同类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日期。简单来说,不是您“想改”的那天,也不是“补缴钱”的那天,而是官方文件白纸黑字确认同意您改变土地用途的那一天。这个时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从法律上看,土地的使用价值、市场价格在那一刻已经因用途改变而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