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摘要:53号公告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很多歧义。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
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
来源:孙彦民
摘要:53号公告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很多歧义。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
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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