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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542号

发文日期:2008-11-06 | 全文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及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精神,省局决定从2008121日起,对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所得税确定为不就地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属于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出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见附表,以下简称《证明》),同时,分别抄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

《证明》由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自行印制,并于2008121日前分发到县(区)局,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填开。

为便于管理,省局对各地《证明》编号进行了划分,各县(区)国税局的编号,由各州、地、市国税局负责划分。

各地《证明》编号分别为:西宁市国税局:青国税100000;海东地区国税局:青国税200000;海西州国税局:青国税300000;海北州国税局:青国税400000;海南州国税局:青国税500000;黄南州国税局:青国税600000;果洛州国税局:青国税700000;玉树州国税局:青国税800000;开发区国税局:青国税900000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使用《证明》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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