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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86号

发文日期:2004-09-19 | 全文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和第32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现将个体“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内容及审批程序

个体“双定”户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和纳税期限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一般核定为“季度”或“半年”。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个体“双定”户,包括达到起征点和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

 

各地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区域(街、路、乡、村等)的划分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由县级局提出意见,经州、地、市、开发区局确认后,报省局批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简易申报管理

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按期申报纳税,以完税凭证代替申报表;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进行申报纳税时,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表头注明:“达不到起征点—简易申报—半年或季度”字样。

 

三、简易申报期限、简并征期缴款期限

批准按“季度”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户,应在季度终了10内进行纳税申报(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

各县(区、市)局,每年330日、629日、929日和1230日,对选择“邮政储蓄批量扣税”方式、且按季缴纳税款的个体“双定”户,由多元化申报岗在CTAIS系统中将其缴款方式修改为“预储账户缴税” (无论当日是否休息日,都必须进行修改);次月1日再改为“现金”缴税。

 

批准按“半年”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户,应在半年终了10内申报进行纳税申报(遇法定假日顺延)。

各县(区、市)局,每年629日、1230日,对选择“邮政储蓄批量扣税”方式、且按半年缴纳税款的个体“双定”户,由多元化申报岗在CTAIS系统中将其缴款方式修改为“预储账户缴税” (无论当日是否逢星期六、星期天,都必须修改) 次月1日再改为“现金”缴税。

 

四、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纳税期限的设置步骤

(一)西宁、海东、海西、开发区。

1、个体“双定”户在20051月份申报期(停歇业户顺延)完成2004年各项申报后,税种登记岗根据批准的纳税期限,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修改为“季度”或“半年”。

 

2、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将“申请调整定额”栏中的“销售额”、“税额”换算为批准的纳税期限的销售额、税额。

例如: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3倍录入,“税额”栏按月税定额3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4.01……;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半年”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税额”栏按月税定额6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7.01……。

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季度”或“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

1、在静态数据补录时,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修改为 “季度” , 在“核定征收期初数据采集”模块中,将月“分期销售额”、月“分期税额(税率)”的按月销售额、月定额的3倍录入,纳税期限改为“季度”,有效期起录为2004.10.01;不填止期。

2、如果纳税期限为半年,在2005年,个体“双定”户完成2004年各项申报后,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修改为 “半年”。

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对将“申请调整定额”栏中的“销售额”、“税额”换算为批准的纳税期限的销售额、税额。

例如: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半年”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额6倍录入,“税额” 按月定额的6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7.01……,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定纳税期限为“季度”的,则不做本条操作)。

3、对在静态数据补录中因故未进行信息修改的个体“双定”户,在2004101日以后需调整的,比照西宁、海东、海西的操作步骤操作。

 

(三)新开业的个体“双定”户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为“季度”首日的(2005.01.012005.04.01……)或“半年”首日的(2005.01.012005.07.01……)。

1、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设置为“季度”或“半年”。

 

2、税种登记岗设置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06061)文书登记,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的,分期销售额中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3倍录入,“税额”栏按月税定额3倍录入,“核定期限”季首日(2005.01.01或者2005.04.01……);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半年”的,“分期销售额中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税额”栏按月税定额6倍录入, “核定期限”修改为半年首日(2005.01.01或者2005.07.01……)。

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季度”或“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种情况: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不是“季度”或“半年”首日的。

1、对申报征收期限不足“季度”或“半年”的处理。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设置为“月份”或“季度”。

 

2、税种登记岗设置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06061)文书登记,“分期销售额”栏按月或季录入,税额按月或季录入,有效期起为“月份”或“季度” 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个体“双定”户在完成不足“季度”或“半年”申报后,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修改为“季度”或“半年”。

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将“申请调整定额”栏中的“销售额”、“税额”换算为批准的纳税期限的销售额、税额。

 

例如: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3倍录入,“税额”栏按月税定额3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4.01……;批准的纳税期限为“半年”的,“销售额”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税额”栏按月税定额6倍录入,“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或者2005.07.01……。

 

核定期限起期必须是“季度”或“半年”的首日,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例如:某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核定征收的有效期起为2004.11.01,不是“季度”或“半年”的首日,该户月销售额2500元,月定额100元,征收率4%

第一步: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20041112月的纳税期限设置为 “月份”,做不足“季度”或“半年”《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月分期销售额2500元,纳税期限为“月”,有效期起2004.11.01,不填有效期止。

 

第二步: 20051月该个体“双定”户申报完200412月份应纳税款后,税种登记岗在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中,将达不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的纳税期限修改为“季度”或“半年”。

税种登记岗修改完毕后,文书受理岗在CTAIS系统“待批文书”模块中做《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06021)文书登记,批准的纳税期限假设为“季度”,“销售额”栏按月销售额3倍后录入,即2500×3=7500元,税额按月定额的3倍录入,即100×3=300元,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不填止期;批准的纳税期限假设为“半年”,“销售额”栏按月销售6倍录入,即2500×6=15000元,税额按月定额的6倍录入,即100×6=600元,核定期限修改为2005.01.01,不填止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步:纳税申报。批准的纳税期限假设为“季”,20054月份该个体“双定”户进行13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中,操作人员应将所属时期录为2005.012005.03,系统自动带出税额300元,并在该表第6列录入减免税额—300元,第7列应补退税额为零。

批准的纳税期限假设为“半年”,20057月份该个体“双定”户进行16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中,操作人员应将所属时期录为2005.012005.06,系统自动带出税额600元,并在该表第6列录入减免税额——600元,第7列应补退税额为零。

 

五、达到起征点个体“双定”户纳税期限设置步骤

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纳税期限在CTAIS中的操作步骤与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的操作步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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