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183号
发文日期:2001-08-30 | 全文有效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在今后5年内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额的请示》(内地税直[2001]6号)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在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5家银行,在今后5年内以2000年底以前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每年20%的比例冲减应税营业额。
附:各银行冲减营业额额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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