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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359号

发文日期:1995-07-24 |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市供电局收取的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5]48号)收悉。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电力部门收取的增容费(贴费),暂不并入供电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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