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2]63号
发文日期:2002-07-10 | 全文有效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颗粒粕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范围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21号)规定,享受饲料免税的粕类产品,其范围仅限于列举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等4种粕类产品。对你局请示的甜菜颗粒粕,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因此,对甜菜颗粒粕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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