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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肠衣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1号

发文日期:2001-01-09 |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盟国家税务局:

  最近,区局收到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转来你盟京龙天然肠衣有限公司写给自治区领导的信件,反映有关肠衣加工销售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对此,你局也曾电话请示过区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肠衣不在《通知》列举的低税率货物征税范围之内,不属于税法所讲的农业产品,因此,其加工销售行为应按照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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