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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货劳函[2011]23号

发文日期:2011-11-30 |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121日申报期起,提高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日(次)销售额500元。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相关正式文件尚在签发程序中,请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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