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5]425号
发文日期:1995-08-30 | 全文有效
伊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增值税纳税人代购货方垫付给铁路储运公司的储运管理费等应否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问题的请示》(伊国税流字[1995]340号)收悉。鉴于该公司销售货物代垫的储运管理费、服务费、补偿费、装卸费等,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价外费用项目。因此,经研究,对化工供销公司为销售销售货物而垫付的储运管理费、服务费、补偿费等,在向购买方收取后,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