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字[2011]96号
发文日期:2011-05-05 |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现对地价如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划拨土地如何计价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的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老国有企业),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该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所以不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二、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土地价值中容积率如何计算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反之则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该宗土地面积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四、关于执行日期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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