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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03-01 | 全文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分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提高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和税法遵从意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货物(含包装)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退()税分等级管理,是指省、市国家税务局在对出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出口货物退()税核定不同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的核定实行评定和认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市国家税务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定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核定条件

第五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A级。

()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30条;

3.上年出口退()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5%;  

()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

()企业有专职出口货物退()税办理人员,出口退()税申报、核算准确,企业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可抵押所退()税款。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第()()款的出口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其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可以评定为B级。

()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逾期未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条数的2%(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除外),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上年办理出口货物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5%

 

()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上年应退税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符合第七条第()24项的出口企业。

 

第八条下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应认定为C级:

()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时间不满两年的出口企业;

()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不符合A级、B级评定条件且未被认定为D级的出口企业。

 

第九条出口企业评定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一律认定为D级:

()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改正的;

()发生过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问题的;

()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欠缴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或提供纳税担保的;

()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税账簿、凭证、资料或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

()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退()税单证资料,归档资料不能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核定程序

第十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核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评定,由市国税局进行初审,省国税局确认。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按下列程序评定:

()出口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A级或B级管理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见附件1)

2.上年度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能够完整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口规模、缴纳税款、出口退()税、财务管理等情况)

3.企业资产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经市国税局初审后,报省国税局确认;

()省国税局确认后,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制作A级、B级《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十三条省、市国税局在等级评定时,应采取数据分析、查账核实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出口企业进行退()税风险评估。要征询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参照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认定为C级的,市国税局制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同时将企业名单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认定为D级的,市国税局按照条件依下列程序认定:

()约谈出口企业;

()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见附件3),报省国税局核准确认,市国税局制作《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出口企业。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税分等级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市国税局根据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不同等级,在受理退()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等环节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对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

()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退()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在审核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第十八条对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

()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等资料,先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纸质凭证在出口退()税申报前收齐,按电子申报顺序对应装订成册,归档留存企业备查。申报出口退()税时向市国税局报送《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

()市国税局对已通过系统审核的部分抽取不少于20%的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九条对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C级的出口企业:

()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施管理,申报出口退()税单证必须齐全,并填报《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与电子数据及出口退()税申报表等资料一并申报。年终按《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见附件4)装订封存。

()在审核时,先进行纸质凭证人工审核,然后再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退税。

 

第二十条对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除按C级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外,市国税局对其要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对生产企业审核通过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对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实行按月审核审批,次年一月办理退税的办法;

()加强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强化征退税衔接,对企业经营情况、货物流、资金流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疑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税局对出口货物的函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审批,根据复函处理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省、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退()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税分等级管理的分析、检查和警示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市国税局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D级出口企业日常退()检查和预警评估,省国税局对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为A级、B级的出口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并确认,可视情况予以降级。

()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规定行为的;

()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生产经营能力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显不符的;

()未按期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

()出口货物退()税未按期申报、未申报或申报错误两次以上,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管理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资料,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需要降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的,由市国税局提出意见,经省国税局确认后,企业新的管理等级生效。

第二十五条市国税局应建立出口企业等级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做好内部管理信息的记录,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对其客观评级的,应将其管理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管理等级核定后,发现出口企业有隐瞒出口业务真实交易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被降级的出口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核定期更高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管理等级核定结果失真,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7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等级评(认)定通知书  

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认定表(适用于D级出口企业)  

企业出口业务情况明细表(附表123  

年月第 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资料归档目录 

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等级评定表(适用于A级、B级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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