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7-13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中“省国税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删除附件四内容。
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七、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应按其库存金额及批准的农产品单耗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当期缴纳入库;对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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