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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9]59号

发文日期:2009-04-27 | 全文有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

(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备案类减免税。

三、减免税管理

(一)对报批类减免应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二)备案类减免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进行备案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报备时间、应报的资料等,由备案机关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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