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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1-02-16 | 全文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

  新版发票专用章适用所有在国税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

  我省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规定的形状、规格、字体、颜色执行。根据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有15位和20位的实际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税号)分为15位、18位和20位三种,但数字的字高、字宽、字体、总宽度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的要求一致。

 

  三、财务专用章使用期限

   凡在开具发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71日起在开具发票时应盖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

 

  四、卷式发票专用章规格

  印有单位名称的卷式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发票专用章规格,由省局负责在发票印制时统一缩小规格套印在发票上。

 

  五、新版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2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日。凡新办开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已经印制完毕的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延长到发票使用完毕,但此后发生再次申请印制发票时应当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

 

  六、新版发票专用章制作

  新版发票专用章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凡发生国税机关、国税人员向单位和个人指定、推荐雕刻公司和材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政务门户网站进入征纳互动栏目,选择纳税服务投诉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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