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温泉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1998]294号
发文日期:1998-09-08 | 全文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温泉水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成国税发[1998]132号)收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54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成都市温泉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自行开采的地热温泉水经过了水气分离、滤渣、脱硫等加工处理,不属于天然水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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