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8]91号
发文日期:1998-05-28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转发各地后,部分民族地区在增值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和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国有民贸企业及供销社企业,仅指国定民族贸易县境内的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国定民族贸易县名单附后)。
二、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到内地或非民族贸易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如设立分支机构、兴办企业,或兼并、收购、入股其它非民贸企业,与其它企业合资、联营等,均不适用《通知》中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承包(企业职工内部承包,实行统一核算的除外)、租赁、挂靠经营的,均不适用《通知》中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对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兴办的生产性、加工性企业,不得享受《通知》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民族贸易县县级与县以下联合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按照《通知》中关于县级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执行,具体由企业所在地所属市地州国税机关负责认定,并报同级财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备案。
六、鉴于各地收到《通知》的时间较晚,部分基层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通知》下发前已发生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时缴纳税款,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通知》中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四川省固定民族贸易县名单
四川省固定民族贸易县名单(51个)
甘孜州:(18个)
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 九龙县 雅江县道孚县 炉霍县 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 白玉县 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巴塘县 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阿坝州:(13个)
马尔康县茂县红原县 阿坝县 汶川县若尔盖县理县 黑水县 小金县松潘县金川县 壤塘县 九寨沟县凉山州:(16个)
冕宁县宁南县德昌县 会东县 会理县昭觉县金阳县 甘洛县 布拖县普格县喜禧县 雷波县 越西县美姑县盐源县 木里藏族自治县乐山市:(2个)
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攀枝花市:(2个)
米易县盐边县注:以上国定民族贸易县名单为国家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文确定(民委[经]字[199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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