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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5]1号

发文日期:2005-01-31 | 全文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3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支持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对以原有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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