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1]348号
发文日期:2011-11-09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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