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项目间共同成本福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职工食堂不开票方式隐匿收入政府土地收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54号

发文日期:2000-04-02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号颁布时间:2004-02-1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调整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31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对在200311日后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已按原5%税率征收入库的,其多征的税款,应予以退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日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