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0-08-30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已自
二、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扣缴义务人因特殊理由确实无法进行明细申报的,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对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Ο一Ο年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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