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48号
发文日期:2001-06-21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已印发给各地,为便于各地操作,经研究,现将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二、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县地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对2001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已征收的营业税,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如符合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应予以退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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