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01号
发文日期:2004-08-16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工作程序,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地税系统否定报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税系统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更好地为纳税人为基层做好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办理涉税事项等过程中,应建立、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四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级地税机关及所属部门(处、科、分局)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对已受理、初审后不予办理或持否决意见且不拟书面回复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报备,经批准后再实施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和下级地税机关及其它部门的正式申请时,经办人员对已受理、初审后不予办理或持否决意见且不拟书面回复的,应实行否定报备。否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则上都应及时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否定事项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局内各承办部门(处、科、分局)负责人审批,另一份存档。
第七条 局内各承办部门(处、科、分局)负责人要及时审核经办人员报送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否定报备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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