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142号
发文日期:2006-03-29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