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做好山东财经大学防控疫情公务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无产权的车位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82号

发文日期:2006-02-23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的精神,同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个人取得无现金(实物)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二、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上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下一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 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