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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1]170号

发文日期:2011-11-17 | 全文有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111(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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