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6]6号
发文日期:2006-03-31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69号)的精神,现对我省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如何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或报税联),无论是机动车销售单位或是消费者原因,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的要求,选择市地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发行量较大的报刊刊登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内容的遗失声明。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备案时,必须携带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写入备注栏,注明"遗失补开"四个汉字。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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