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7]2号
发文日期:2007-01-05 | 全文有效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二00六年度管理费的报告》(浙丰综办字〔200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向所属4家全资企业(见附件)按销售收入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允许提取的金额不超过2006年度销售收入2%部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全资企业名单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全资企业名单
1、桐乡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绍兴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浙江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4、浙江丰润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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