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0号
发文日期:2005-12-28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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