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征[2006]25号
发文日期:2006-07-03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0号)文下发后,各地对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的领购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管理加强,对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各地上报的收购统一发票的印量看,基层税务机关对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对象,标准尺度掌握上宽严不一,对此,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反响较大。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同时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将有关回收单位可申请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凡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收购数量和金额较大,百元版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应准予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同一笔业务,不允许开具多份收购统一发票。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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