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6]26号
发文日期:2006-05-29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科技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2000〕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转制科技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以下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所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截止时间2005年底延长至2007年底。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各企业的减免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1.浙江浙冶冶金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2.浙江亚通金属陶瓷有限公司
3.浙江九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4.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5.杭州仙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6.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二、市及市以下转制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根据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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