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船承运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40号
发文日期:2005-02-23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有部分单位询问,对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但开具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 [2004]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实际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船代),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对其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按服务业核定,其收用的运输发票则应按实贴花。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