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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船承运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40号

发文日期:2005-02-23 | 全文有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船承运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5]40号颁布时间:2005-02-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有部分单位询问,对拥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但开具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 [2004]19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实际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船代),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属实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对其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按服务业核定,其收用的运输发票则应按实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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