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875计税方法证券市场营业收入在华购买货物转让CDMA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发文日期:2002-03-18 | 全文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 ...下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