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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3号

发文日期:2011-05-25 | 全文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由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所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第二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7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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