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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7〕57号

发文日期:2007-04-04 | 全文失效

注释: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08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南京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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