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玉溪(初心)缴费年度补偿费收入注销,留抵项目之间核算对象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2号

发文日期:1996-12-24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