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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发文日期:2005-12-01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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