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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9〕21号

发文日期:2009-02-25 | 全文失效

注释: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1.第三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zip

   2.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二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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