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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矿产品税收政策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60号

发文日期:2003-04-03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万宁市人民政府:

 

  贵单位《关于请求保留钛矿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万府函〔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留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是税法刚性的具体体现,任何非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定或修改税收政策。我局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无权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保留与否。

 

  二、关于补贴政策问题。建议向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从中央返还给省财政的返还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

 

  三、关于企业税负问题。我局认为,国家对矿产品采掘业增值税采用13%的低税率已经考虑到该行业进项抵扣少的特点。我省钛矿企业税负高与长期以来企业不重视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等因素有关,不单纯是受取消优惠政策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应过分依赖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应当从加强成本核算、规范经营等方面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为地方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此复

 

  ○○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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