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养殖业利息所得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能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

发文日期:2009-07-10 | 全文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09630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7月底前完成。自20097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00九年七月十日

上一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