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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财税[2011]74号

发文日期:2011-11-30 | 全文有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11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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