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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3]241号

发文日期:2003-10-31 | 全文有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20031110日前,纳税人确需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先行代开,并按规定即时征收营业税、附加和随征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加盖《××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专用章》,具体规格和式样同《开票人专章》。《代开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应在发票右上角由上到下依次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减免税批准文号;代开给其他纳税人的发票,在发票右上角注明减免税批准文号。

  四、首次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2003111日起20041231止,下次年审合格后,发给年审合格标识,并粘贴在认定证书上,有效期顺延一年。如2004年审定合格后,粘贴2004年度年审合格标识,有效期顺延至20051231

  五、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认定证书的填写,应在个人名称前面填写出包、出租、挂靠单位的名称,如,郑州市运输公司的承租货物运输主李××,认定证书填写为:郑州市运输公司李××,……。承包、承租和挂靠车的车牌号码,应填在认定证书(日期)下方。具体规格和样式(附后),《承包、承租、挂靠车牌号码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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