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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1999]21号

发文日期:1999-02-05 | 全文有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商地税[1998]126号文请求收悉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行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通知规定,纳税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乙方)出资建造不动产并使用若干年,期满后不动产归还甲方。对甲方的这一经营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甲、乙双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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