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52号
发文日期:2005-06-08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实际,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省联社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征税问题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称省联社)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省联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取得的管理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省联社收取的发展扶持资金和风险处置资金征税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建立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以省联社取得的发展扶持资金和风险处置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分红征税问题
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94〕黔税政三字第31号)规定,对我省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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