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75号
发文日期:2004-08-18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 “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不统一,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对 “沙滩车”类产品应如何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沙滩车”类产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沙滩车” 类产品属于“小汽车” 范围,应征收消费税。
二、对“沙滩车” 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沙滩车” 类产品是指包括:沙滩车、雪地车、高尔夫(球)车、卡丁车等四轮小汽车。
四、对政策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区县(市)局及时反馈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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