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56号
发文日期:2002-07-15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一段时间,有区县局向市局请示在旧城改造中有关房屋拆迁征收营业税的政策问题。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的税收政策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迁人的税收政策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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