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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1-11-30 | 全文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降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公告自2011111(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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