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地税发[2005]259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各建筑安装企业分别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主要为建筑总承包企业和建筑专业承包公司提供劳务分包作业(即主要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各种劳务,如砌筑作业、木工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脚手架作业等),对此类企业应如何征税,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建筑安装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必须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各种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可使用建安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建筑劳务公司如有其他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
四、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劳务收入与其他劳务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按税率就高原则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从事的建筑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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