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66号
发文日期:2001-03-02 |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份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局反映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土地增值税可能暂停征收,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正式发文通知,我局也将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停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但在没有收到有关正式文件之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仍应按土地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该预征的项目,要进行预征,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算,该检查的项目仍要安排检查。
二、关于预征税款额度问题。在土地增值税何时停征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地在对应税项目(工程)预征税款时必须适度,不能因预征过头,在停征结算时该退的税款退不了;更不能因为收入任务紧,预征过头税。
三、为充分发挥税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杠杆职能作用,激活房地产市场,加快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对不能据实提供成本费用资料又无法评估的非国有资产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按成交价(转让收入),由5%降为2%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本规定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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